隨著網路與週邊軟體的普及化,知識的分享與傳遞從「唯讀」模式轉變為「讀寫」模式。只要能夠搜集足夠材料(且不論是由哪一個載體或是自行創作的作品);並藉由軟體進行拼貼、拼貼與編輯即可產出的新內容。上傳至網際網路即可被快速傳播、分享。這是一個人人皆作者的年代。
但當單純的分享行為遇上市場機制,著作權竟成為隨時吞噬創意的毒蛇猛獸,分享知識的義工或粉絲成為企業公關危機的不定時炸彈;當知識再也不是「唯讀」狀態;當「讀寫」成為創作王道,我們的思維與法律真的趕上了嗎?我們或許能夠對著網路上惡搞版的《這不是斯巴達》哈哈大笑,卻不一定能夠容忍我們的顧客改寫我們的產品。當我們高喊著粉絲力量大時,卻總也拿捏不住義工與酬庸之間的界限。
這是一個大量複製、重混的創作時代;早在 Andy Warhol 大量生產他的作品時我們就該預見,這是我們第一次有力量讓原著精神與內容更偉大,卻也是無時無刻都有機會被送上法庭的年代。一如 Lawrence Lessig 在書中提出的問號:「法律管我,誰來管管法律?」
Remix,在侵權與原創之間的新商業型態,是你我正在面對的未來。我們當然能夠改變世界,問題在於,我們準備好了嗎?
http://www.eslite.com/epaper_publish.aspx?code=worker&pub=201102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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